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