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价格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应予保密。价格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