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物价部门应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