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开展价格社会监督活动。新闻单位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