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