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一)谎称降价;(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