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