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一)谎称降价;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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