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控告者打击报复,妨碍查处机关执行公务,贪污、挪用、私分向企业收取财物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