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