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支出退还企业,并给予通报批评;无法退还原企业的,责令上交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