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宅基地的使用标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国有农、林、牧、渔场居民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县城居民的宅基地,农业户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非农业户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以上标准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部分可以作为畜牧业用地。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