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宅基地的使用标准: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国有农、林、牧、渔场居民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县城居民的宅基地,农业户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非农业户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以上标准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部分可以作为畜牧业用地。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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