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级师范院校的建设,增加各级师范院校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能力,提高办学效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保障教师进修、培训和接受继续教育。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办学者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