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四条有效师范院校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期限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