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