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