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