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