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