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提出申诉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