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法定检定机构校验燃气计量表具。已用燃气的计量,由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