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燃气用户有权就计量、收费、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经营、安装、维修单位提出查询,对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价格等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