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尚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安葬提倡深埋。禁止建造永固性坟墓。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