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造坟墓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