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