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