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殡葬服务单位申请建立,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殡葬服务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墓葬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