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者寄存骨灰。需安葬骨灰的,可安葬在公墓内,也可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