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外来人员在长沙地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