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需存尸延期火化的,所需费用由要求存尸者承担。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