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四章 森林的经营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超过下列范围的,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一)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