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超过下列范围的,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

(一)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