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四章 森林的经营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抚育间伐胸径小于10厘米的人工用材林;(二)人工竹林;(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基本农田的承包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四)清理采伐因病虫害、火灾、风雪、滑坡等自然灾害受损的胸径小于10厘米的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