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的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州、县(市)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所,村民委员会的防火指挥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专业扑火队或者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伍。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用火。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