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二章 森林的培育和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生态公益林变为商品林。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