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二章 森林的培育和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经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