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市)人民政府对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颁发林权证。

按国家计划已退耕还林的耕地,纳入林业用地管理,依法确定权属,颁发林权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