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承包、受让荒山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承包管护生态公益林的,允许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对其所营造和管护的林木,禁止采伐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