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二章 森林的培育和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商品林及其规划区内的宜林荒山,以非公有经营为主。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连片营造商品林10公顷以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入国家林业相关项目,享受补助资金。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