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蒙古语文工作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

(三)检查、督促、指导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做好蒙古语文的研究、推广和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语文培训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业务关系;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办好蒙古文刊物、建立蒙古文网络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总结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蒙古语文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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