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体育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体育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准的场地、设施、器材,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体育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就其安全要求、器械设备的使用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具有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