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可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