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计量器具,责令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