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行计量收费的,经营者应当标明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现场计量收费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商品交易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供消费者复核计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少报瞒报计量数据、短秤少量。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估量计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