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封印、标记;不得使用无有效检定或者校准封印、证书、标记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