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和领导、协调、监督体育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