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和领导、协调、监督体育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