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分步实施。

乡、民族乡、镇应随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并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