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体育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各级计划、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