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开展多种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业余体育训练,选拔和集中训练有体育特长的学生,为社会体育培养骨干,为竞技体育储备人才。

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应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